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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直机关局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方案

时间:2013-11-25 13: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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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市直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管理,稳步推进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积极探索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模式,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逐步压缩我市现有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模式,消化存量、控制增量,利于工作,节省开支,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检法、群团机关和市直属单位。具体对象为:

(一)新晋升或由其它单位调入市直机关的副局级(含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不再配备公务用车,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

(二)已配备公务用车的现任正、副局级(含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可参加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交回已配备的公务用车。

三、补贴标准

对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按月核发公务交通补贴,补贴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付、节余归己,补贴来源和列支渠道与原交通费开支相同。发放标准为:正局级领导职务2900/月,巡视员和副局级领导职务2700/月,副巡视员2500/月。

四、具体规定 

(一)未参加货币化补贴的正、副局级领导干部,在本方案适用范围内职务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后,可继续乘用公务用车。

(二)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不因其在本方案适用范围内工作单位的变化等原因重新配备公务用车。

(三)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因工作需要到本地区以外及本地区县(市)、双阳区和处理突发紧急事件的,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派用公务用车,市区内(不含双阳区)一般性业务活动不再派用公务用车。

(四)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由现单位调入不适用本方案单位工作的,自调入新单位次月起停发补贴,按调入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五)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职务调整的,补贴自职务调整的次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或停发。

(六)已配备公务用车的现任副局级(含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所乘车辆按规定履行报废手续后,不再配备公务用车,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

(七)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其它原因离职离岗的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自病休、退休或离职离岗的次月起停发补贴。病休和退休人员用车按现退休干部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五、工作程序

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由所在单位履行以下程序。

(一)所在单位将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名单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根据参加货币化补贴审核情况由公务用车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将审核过的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原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的相关手续按时限要求送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车辆上缴市政府公物仓,由市政府公物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处置。

(四)经市公务车辆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照参加货币化补贴人数每月将补贴拨付到相关单位和部门,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统一发放。

六、监督检查

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参加货币化补贴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参加货币化补贴人员违规乘用公务用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发次月交通补贴;对借用所属单位车辆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单位、各部门承担本单位、本部门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执行,经费来源和列支渠道与原交通费开支相同。

(二)将“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更名为“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继续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三)本方案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