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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8-29 15: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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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开发区机关事务业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关于做好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的通知》(联组﹝2015﹞1号)、《吉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总体方案》以及《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5﹞28号)精神,为了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管理,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长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关于做好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的通知》(联组﹝2015﹞1号)、《吉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总体方案》、《长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全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以下统称全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全性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用的社会房屋,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条件。
  第四条  各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清理腾退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范围。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本部门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提出统筹管理使用意见。
  第五条  各全性行业协会商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或有偿使用的建议,按照核准后的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意见。
  第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归口管理关系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核准各部门提出的全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

   (二)协调督促各部门清理腾退全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三)接管独立办公性行业协会商会腾退行政办公用房

(四)过渡期后,对各部门向全性行业协会商会出租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审批。
  第七条  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2019年底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20年起可实行租用,房屋租金应不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50%。房屋租金已执行市场价格的,维持不变。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对未按规定清理腾退或缴纳租金的,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出具办公用房使用函件。
  行业协会商会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应在投入使用后6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八条 清理腾退全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过渡期设定为2019年底前。
  挂靠在全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业务主管单位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腾退。
  第 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不得变更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审批后,按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履行资产性质变更和产权归属手续。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已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全性行业协会商会,应2017年底前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  过渡期内,全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以20176月行业协会商会经核准使用的面积和上一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员数为基础,结合既有政策和业务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面积,并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一)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
  已经协商缴纳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组织清理腾退。
   第十  性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移交验收,并签订书面移交协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保证房屋现状完整,不得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结清房屋相关费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规划和开竣工资料、工程建设图纸、维修改造记录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等一并移交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属独立办公的移交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变更产权归属,属合署办公的移交原产权单位。

第十  过渡期后,对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归全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产权归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划归全性行业协会商会无偿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维修改造等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性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缴纳的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由房屋产权部门负责收取,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情况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其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房屋产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包括办公室和服务用房面积,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不予核定。办公室面积核定原则:行会协会商会会领导中,有行政职级的人员可按照职级(或退休前原职级)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无行政职级的会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内设机构和职务层级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具体参照下表:

协会层级

参照标准

正/副职标准面积(㎡)

会领导(有行政职级的)

自身职级

 

会领导(无行政职级的)

处级

24/18

机构领导及其他人员

处以下

9

 服务用房面积核定原则: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总人数为基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8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办公用房核定面积是“限制线”,不是“达标线”。核定面积后。超出面积必须清退;少于核定面积的,不得再予安排。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全性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抽审制度,加强对租用行政办公用房支出的专项审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过渡期后全性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租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全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审计监督。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自2019年起,按年度对全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全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定期公布有关资产财务状况及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